【23條立法】對處理國安案人士「爆粗」是否「非法騷擾」行為? 律政司:需證明意圖令對方驚恐或困擾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3/12 19:40

最後更新: 2024/03/12 23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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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的法案委員會,今日繼續逐條審議。(王韻青攝)

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草案列明,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,作出非法騷擾,包括使用具威嚇性、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,預期令對方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傷害,意圖妨礙對方執行處理國安案件或工作職能,又或妨礙對方就國安案件提供協助,可處監禁10年。

涉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的法案委員會,今日繼續逐條審議,委員林健鋒問到,如嫌疑人在被捕過程中,情緒發洩「爆粗」,會否屬於該條文定義下的「非法騷擾」行為。

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稱,要看實際情況判斷,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意圖令指明人士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傷害,因此,如果有人一時激動,講了一些粗言穢語,未必有相關意圖,未必違法。他指,情況如普通刑事恐嚇案件,有些案例,在情緒高漲之下,一時衝口而出,講出一些說話,未必有恐嚇意圖。

管浩鳴:「家人」定義應加上同住的其他人

草案又列明,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的個人資料,可處監禁7年。相關指明人士包括負責國安案件或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人員、處理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、大律師或律師,以及上述人士的家人。

委員管浩鳴關注,「家人」定義應該加上同住同一地址的其他人,舉例有些未必是有血緣的人,例如契仔、契女,與相關人士同住,若被公開資料,傷害一樣會有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建議,應擴大範圍,如加入同居或未進入婚姻關係的伴侶。

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回應指,現時家人定義,是參照犯《個人資料 ( 私隱 ) 條例》。根據條例,家人就任何人而言,指藉血緣、婚姻、領養或姻親關係而與該人有親屬關係的人。

民建聯周浩鼎關注,如果曾處理國安案件的人員,事後一段時間才被人「起底」,條文下有否機制涵蓋以保障他們。鄧炳強說,現時草案條文未必能涵蓋有關情況,認為有優化空間,會循相關方向研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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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區綽彥